朴一禹的个人简介
朴一禹(英文:ParkIlWoo),朝鲜政治人物及共产主义者,中共七大候补代表。1904年生,朝鲜平安道人。曾用名王巍、王魏、朴一宇。贫农家庭出身。当过教员,他早年在中国东北参加革命,担任过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县委书记,当过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参议员,是中共“七大”的代表。后到延安,担任朝鲜义勇政治委员、朝鲜独立同盟干部(当时为中共党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选中央军委委员,任内阁副首相兼内务省相,1953年晋升次帅军衔,1954年改任递信相(邮政部长)。1955年4月的朝鲜劳动党二届十六中全会上,金日成公开宣布朴一禹作为“反党宗派分子”,被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最后被金日成处死。生平介绍
1938年7月至10月任中国河北蓟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1940年3月至12月任中国河北涞涿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1945年任朝鲜革命军政干部学校副校长。1945年4月至6月作为晋察冀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并在大会上作关于日本帝国主义对朝鲜的政策及朝鲜人民反抗斗争的情况的发言。抗日战争胜利后回到朝鲜。1946年被选为朝鲜劳动党中央政治委员、常务委员,任党中央干部部部长。1947年任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内务局局长。1948年在朝鲜劳动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同年9月任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内务相。1949年6月南北朝鲜党合并成为朝鲜劳动党时被选为中央政治委员。1950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志愿军副司令员兼副政治委员。
相关事迹
抗日战争时期1931年“9.18事变”后流亡关内,后辗转前往延安,在中共中央党校、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学习。1938年随八路军第4纵队赴冀东开辟抗日游击根据地。1938年4月任宣(化)涿(鹿)怀(来)联合县政府县长。1938年7月参加冀东抗日大暴动,任蓟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1940年3~12月任涞涿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1942年7月,赴太行山抗日革命根据地参与创建朝鲜独立同盟和朝鲜义勇军,任朝鲜独立同盟中央常务委员、朝鲜义勇军副司令,1945年2月兼任朝鲜革命军政学校副校长,期间还曾兼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议员。
1945年4~6月作为候补代表出席中共“七大”并发言。
1945年8月10日,奉八路军总司令朱德命令开赴东北。
解放时期1945年11月朝鲜义勇军在沈阳郊区重新整编,任朝鲜义勇军副司令兼政治委员、第五支队政治委员,开赴延边地区,参加了创建东满根据地的工作,期间于1945年12月~1946年3月任中共延边地委委员。1946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朝鲜义勇军暂编方案》,奉命率领朝鲜义勇军骨干2000人回国。
1946年8月在朝鲜劳动党一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朝鲜劳动党中央干部部部长。1947年2月任朝鲜人民委员会内务局长。1948年3月在朝鲜劳动党二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1948年8月当选为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议员,1948年9月~1953年3月任内务相。
1949年6月30日,朝鲜半岛南北的劳动党合并成统一的朝鲜劳动党,并选举金日成为委员长。朴一禹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同年6月,兼任朝鲜祖国统一民主主义战线中央委员。
新中国成立时期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任军事委员会委员。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后被中共中央任命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副司令员兼副政治委员、中共中国人民志愿军委员会副书记(实际未到任),11月任朝鲜人民军前线司令部副司令官(1950.11~1952.2),12月任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联合司令部(中朝联司)副政治委员(1950.12~1952.2)。1952年2月荣获一级自由独立勋章。1951年金日成以“平壤失守”和“作战不力”为由解除了延安派势力最大的人物、民族保卫省副相兼人民军炮兵司令武亭的职务。被认为是毛泽东个人代表的内务相朴一禹在1953年2月所任的中朝军队联合司令部副政委一职被崔庸健取代,3月朝鲜内阁改选时也被解除内阁内务相职务,改任递信相(邮政部长),8月朝鲜劳动党二届六中全会上在清洗朴宪永集团后又被免去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职务。1955年4月的朝鲜劳动党二届十六中全会上,金日成公开宣布朴一禹作为“反党宗派分子”,被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崔庸健替代了他的位置)。最后被金日成处死。
朝鲜评价
――“从中国回来的人当中,象朴一禹这样的人可以算是个典型。他自命为来自中国的人的代表人物,说什么没有提拔来自中国的同志当干部,来自苏联的人和来自中国的人,生活习惯合不来等等,企图把阶级意识薄弱的同志纠集在自己的周围,鬼鬼祟祟地搞见不得人的勾当”。
――“象朴一禹这样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阴谋,总是要寻找立场不坚定、心怀不满的人,并企图把他们拉到自己的一边”。
――“我们绝不容许这些个人英雄主义者的行为,不能容忍他们把自己当做某种代表人物,在党内搞无组织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瓦解党的组织。”